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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是关系国济民生的企业。因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和行政保护性,公用企业在客观上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目前我国公用企业在市场大量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重的损害着整体经济效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的分配公平。因此,我国需完善立法,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本文探讨了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概念,介绍了我国公用企业的发展简况,并且阐述了公用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性;分析了我国当前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危害。借鉴国际立法理论和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在中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的规制应当以市场行为作为主要的规制对象。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行业法等分别分析,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全面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等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行业法关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