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盈余管理自上世纪80年度以来一直是会计领域研究的热门问题,然而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往往面临着双重成本,一方面是财务报告成本,另一方面是税务成本。很多时候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目标是要提高公司的会计盈余,而盈余管理的税务成本则意味着,提高公司的会计盈余往往也伴随着提高了公司的应税利润,增加了企业所而临的所得税税负,因而很多时候,盈余管理就成为企业管理层在较高的会计盈余和较大的所得税成本之间的一种权衡。但事实也并非完全如此,由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的种种差异,会计盈余并不完全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也更乐于利用那些即能够提高会计盈余,又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的方法来进行盈余管理,既使用一些非应税项目来进行盈余的操控。本文的研究就是希望能够发现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在应税性项目和非应税性项目之间的选择倾向。2007年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差异就是对所得税税率的调整,将原先内资企业33%的税率和外资企业15%的税率都逐步统一到25%。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众多上市公司都面临着税率或提高或降低的调整,这将直接影响到它们的所得税成本,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在税率变动的两个年度之间转移会计盈余从而降低所得税成本的动机,这一税率转折的时期也给考察和研究上市公司使用应税性项目和非应税性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倾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本文将企业的利润分为应税性利润、经营性的应税利润以及有非应税项目所带来的非应税利润,在企业在面临税率变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这几类利润的操控情况进行研究。本文研究结果发现,在税率变化时,上市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跨期利润转移以规避所得税,会根据预期的税率变化方向来进行盈余管理。具体来说,税率降低的企业会通过推迟应税性质的应计利润来最小化所得税税负;而税率提高和税率不变的企业并没有明显的推迟或者提前应税性利润来规避所得税的行为。本文同时还发现,税率降低的企业推迟应税性利润,更多是通过包含线下项目的应税利润而不是经营性应税利润。尽管税率降低的上市公司有推迟应税性应计利润的行为,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企业通过提高非应税利润来弥补递延应税性利润的对财务报告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