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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仅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但是对续期期限、续期是否收费及如何收费等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留下了法律空白。2016年4月温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事件爆发,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针对此次事件,国土资源部特意以复函的方式公开发布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2016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初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期间针对70年宅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再次强调国务院已经责令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尽快提出议案。当前,又适值我国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的特殊时期,为修订《物权法》提供了最好的时机。因此,立法机关应当乘此机遇,弥补《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留下的重大遗憾。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的一般认知。包括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之由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问题提出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完善的紧迫性。力争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问题进行一个大致的描绘。第二部分分别从宏观层面上和微观层面上重点剖析了当前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存在的问题。在宏观层面上,重点剖析了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表现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仅仅规定了宅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自动续期,但是该条文对续期的期限、续期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的计算等相关问题均未涉及。第二个方面是《物权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间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第三个方面为同名异质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而在微观层面上,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进行了重点剖析。具体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个方面论述“自动续期”的内涵,这是解决宅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前提条件。第二个方面为分别针对续期期限问题、续期费用问题以及期满宅地使用权人不按时缴纳费用的法律后果进行全面阐述。第三部分针对宅地使用权存在的续期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明确宅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完善必须遵循的前提条件,包括严格区分同名异质的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问题、自动续期规则应体现实质公平和应以形成对公民住房权永久保护为指导思想。第二,宅地使用权续期次数不以一次为限、续期期限应设置为70年。第三,通过借鉴香港的续期费用计算方法,来制定我国的续期费用标准。最后,以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衡平为基础,规定续期期限届满宅地使用权人不按时缴费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