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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在国际上地位不断提升,国际交流日趋频繁。国内外学者对法律语言研究的纵深发展,尤其是对民事法律语言英译的深入研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语言比较与英汉法律语言翻译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事翻译研究的学者试图竭尽全力寻求更加有效的途径解决法律翻译存在的问题。本文作者拟吉迪恩·图里翻译规范理论为路径,以《民法通则》四种译文为素材着力探讨诸如民事法律汉语的英译,充分性和可接受性翻译之间,及源语规范与目标语规范之间转换或选取问题。图里是一位著名的描写翻译研究理论家,他在詹姆斯·霍姆斯的启发下,主张翻译是一项受规范制约的活动,并提出了“翻译规范理论”。该理论认为:译者在翻译的各个过程中,受不同的规范所制约。纵观现有资料,翻译规范理论普遍应用在文学翻译描述上,对法律翻译的应用却是凤毛麟角,本文作者主要试图研究汉英法律文本语言差异,并找出实际翻译过程中的各规范。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运用图里的翻译规范理论对法律翻译进行了描述:第一,是对前人的“翻译规范理论”研究和法律翻译的规范性加以综述,试图找出本理论应用在《民法通则》翻译上的可能性。第二,本论文从语言层面和形态层面介绍了英汉法律语言的规范性。第三,文章列举了《民法通则》各家译文的各种操作规范以及译文具体情况。第四,作者通过根据“翻译规范理论”对各译文的对比研究,从译员的主体性,重构《民法通则》翻译的策略规范,文体规范和语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