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原告资格理论是行政诉讼法理论中一直探讨的热点问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的能力提高了,在创造了物质财富的同时产生了诸如乱砍滥伐、水土流失等破坏自然生态的现象。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保护形势,人们的环保意识的逐渐加强,关于环境领域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渐入学者的讨论视野。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并加以有效的实施,不失为我国保护环境的一条出路。就其本质,可以说环境行政诉讼制度是公益诉讼的一种,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典型适用。这一制度对于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治的发展进程,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然,原告资格是环境行政诉讼构筑的核心问题。本文对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结合我国和外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环境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入手,对环境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且细致的讨论,结合域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构建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初步构想。本文就探讨环境领域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有关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立的一般理论。主要分两节,第一节主要是环境行政诉讼的概述,包括环境行政诉讼的含义,特征和功能。第二节是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理论问题。第二章探讨了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主要分两节,第一节是相关立法的规定,第二节是审判实务考察及相关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制度规定的不足,既有理论上的分歧,也有立法规定的缺陷。第三章探讨了确立并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检察机关等关于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并借鉴了国外的一些观点,放宽了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本文的最后一章是关于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建构。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