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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拾得人捡拾遗失物并将其归还给遗失人时,有权请求遗失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我国古代及国外立法大部分都明确规定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仅仅对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悬赏报酬请求权做了相关规定。可以说这是我国目前立法体系中的一大缺憾,这也是一直以来我国遗失物的归还率很低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认为,建立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很有必要且符合我国国情,具体内容通过三个部分来进行论证。第一章为案例的基本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遗失物拾得人索要报酬”案,以及当事人双方的主张、法院的判决内容,在此基础上总结归纳出该案中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即拾得人是否有权请求报酬、请求报酬的数额标准该如何确定、拾得人该如何主张报酬请求权。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现状,然后指出我国立法存在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报酬请求权的立法缺位等问题。第三章为是论文的重点章节。结合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说明我国立法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很有必要且可行的。接着在分析了拾得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前提条件下,提出了构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设想,建议确定我国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标准,允许拾得人在被遗失人拒绝支付报酬时,留置该遗失物,并在拾得人找不到遗失人、上交遗失物的情形下,规定保存机关先行支付报酬;在拾得人可请求的报酬与悬赏酬金竞合的情形下允许拾得人自由选择或自愿放弃。最后论述了拾得人在行使报酬请求权时应受到合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