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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是现代生活中频频出现的社会公害事件,这种事件的发生对于现代社会的生活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会造成巨大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将高空抛物坠物加害人不明的情形规定为补偿责任,但是该条的正当性一直存在质疑,在司法实务界对补偿责任的适用中也出现了各类新的状况。最新发布的《民法典(草案)》中,第1254条继承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完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争议和讨论。完善高空抛物坠物加害人不明的损害补偿责任制度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完善,而是必须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等诸多方面进行考虑。本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概念、区别及其侵权行为的特征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对我国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坠物补偿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与评析。第三部分通过对2010年7月至2019年12月之间的高空抛物坠物加害人不明的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部分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加害人不明案件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导致适用补偿责任时存在一定的困境,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高空抛物坠物加害人不明时补偿责任制度的建议。在我国《民法典(草案)》已经正式公布的大背景下,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和规范司法审判来明确加害人不明情况下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补偿责任承担问题,同时通过加强追查手段、完善高空抛物坠物侵权的社会救济等多种途径来逐步减少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频率,降低补偿责任的适用环境,实现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营造出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