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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国家对父母权利的监督是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国家要履行职责,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父母权利,不能随意终止其权利。美国国会通过多次立法规定了国家机构对父母权利的监督义务,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美国儿童福利局从接听儿童虐待或忽视举报、调查、法院的审理到儿童的安置,全程参与整个案件,帮助儿童脱离危险环境。美国法院在儿童福利局的协助下监督父母权利的行使并采取干预措施,当不能合理期待父母履行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时,法院会在儿童福利局的申请下终止父母权利。法院对父母权利的终止需要经过一些列法定程序,法律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实质性调查程序、司法审理程序以及儿童安置程序,相关的司法审理程序包括可能性原因审理、诉因审理、永久性计划审理和终止父母权利。对脱离父母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和长久安置,长久安置主要是收养安置,临时安置包括家庭监督、集体照顾和家庭寄养,其中家庭寄养包括对寄养家庭的招募、培训、跟进、监督以及寄养效果的评估等。我国现行立法中有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立法,但我国没有建立父母权利监督机制,对父母权利的监督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没有专门的立法、缺乏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公权力干预不及时、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不完善。我国应借鉴美国成功经验,颁布专门的儿童虐待法、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完善未成年人脱离父母后的安置措施等,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