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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事庭审中的证人证言质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50起实证案件的研究与分析,发现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存在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证人出庭率低,使得双方对证人的质证缺失了着力点,“质纸证”现象极为普遍;第二,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地位与角色不对等,二者权(力)利严重失衡,控诉方权力的膨胀与辩护方权利的萎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权(力)利极不协调的情况下,使得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无法有效进行,不能形成真正的对抗,质证的对抗性丧失;第三,法官在刑事庭审质证的过程中,不能保持中立地位,感情易倾向于控诉方,对辩护方的质证意见“视而不见”;第四,质证规则缺位,使得庭审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质证到何种程度均无序可依,全由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来决定,这样就有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保护辩护方的质证权。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如证人人身保护制度、经济补偿制度的不健全;亦有法律层面的原因,如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甚至有些法律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还有思想层面的原因,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并没有重视被告人应享有的质证权,使质证流于形式,不能发挥质证应有的作用。在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证人证言质证模式的构想,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要完善证人人身保护、证人经济补偿等相关制度,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有力保障;其次,要平衡控辩双方的权(力)利,改变我国现阶段控诉方过强而辩护方过弱的局面,增强对证人证言质证的对抗性;再次,转变审判人员现有观念,使其树立质证系辩护方的重要诉讼权利这一观念,使得质证权能得到重视,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充分考虑辩护方提出的质证意见,保证质证的有效性;最后,要加强对律师的执业技能的培训及职业道德的构建,使我国辩护律师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还需完善相关立法,使得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对质证的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