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0次 | 上传用户:wangda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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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经济社会高速转型时期,中国政府面对的权力腐败、经济发展不平衡、民生困顿、环境污染等公共问题愈加严峻复杂,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屡见不鲜,它反映出以政府管理为代表的公共行政模式陷入了危机。为应对危机挑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系统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明到2035年,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从政府管理到政府治理的转变,是我国治国理政方略的重大调整,是与法制政府迈向法治政府同步进行的过程,这一变革必将深刻影响我国行政法未来发展方向。本文从阐释政府治理的中国语义及其与行政法治的关系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梳理政府治理给以管理为特征的公共行政模式带来的变革,剖析形成于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法体系在治理变革中面临的困境,并采用结构功能主义方法,探讨回应变革的未来行政法体系的建构路径。除导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与行政法的相关范畴。“治理”是内涵丰富的概念,“政府治理”有着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本土语义,“善治”是政府治理能力的表现和结果,政府治理达到“善治”的媒介是法治。在中国语境下,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是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多向互动,协商与合作为主的治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人为本的行政目的。“政府治理”不同于西方学者赋予“公共治理”、“元治理”的含义,它更强调政府对市场、社会和公民的责任与终极关怀,既要求政府以人为中心,培育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的能力,又要求政府改革自身体制和转变职能以建成现代政府。从我国政府的治道变迁历史观之,政府治理是对国家统治模式、政府管理模式的扬弃,它兴起于管理危机之中,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耦合性。政府治理与行政法在政治哲学、内在价值上的契合,且以良法善治来建构有限有为的法治政府为共同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变革管理模式的形式与内容,以及受之影响下行政法的发展走向。政府治理以民主共治革新了权力垄断的管理模式。“治理”具有融合政治和行政的功能,政府治理是描述民主行政的最佳词汇。政府治理和民主行政互为表里,核心特征是民主。1978年以来中国行政法治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是优化政府权力结构并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的过程,它破除了政府对公共权力的垄断,建立起了相对均衡化的权力格局,使得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协商合作处理公共事务成为必要。顺应这一形势,民主原则渗透进公共行政之中,保证了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能够以主体身份直接参与公共行政。在此背景下,政府治理至少在两个方面改变着中国公共行政模式:一是内在维度变革,即政府对自身组织结构的治理,它要求政府职能由垄断管理转向合作服务,政府组织结构由官僚式管理向扁平化构造优化,政府行为价值取向由效率中心转向公平正义中心;二是外在维度拓展,即政府与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协商与合作治理,它表现为以多元主体结构变革“政府-相对人”二元结构,追求公共产品和服务均衡供给的治理目标最优化,促进单一化管理行为向以行政任务为导向的多样化治理行为的转变,更多地选用协商制定规则、公共服务外包、私营化等柔性治理方式。受之影响,行政法发展走向表现出理念与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主体多元、行政行为方式多样化、多元能动的监督与救济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政府治理变革下传统行政法的困境。既有(传统)行政法是政府管理模式下创制,以建立法制政府为目标的法律体系,它对政府治理变革的解释与规范效用有限。从理念和价值取向来看,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法是以保障行政权高效运行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已任,优先追求法的秩序和效率价值,而治理模式要求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和保障公民权利,注重法的自由和公平价值。从政府治理的内在维度变革来看,管理模式下的政府职能设定和权力配置缺乏法定化,规范政府体制改革的法律规范缺乏,执行改革措施的程序阙如,且缺乏对改革成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从政府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来看,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不能解释以主体身份参与公共事务的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和公民的行政法律地位。行政组织法对治理模式下的政府主导权及其责任、合作共治的界域、非政府主体责任等缺乏规范。从政府治理行为多样化来看,行政行为法对政府行为正当性新基础、对行政法律关系新结构、对行为方式新型式的支持和规制不足,导致行政监督和救济能力降低。它同时呼唤变革单向度的行政程序法,矫正管理模式下缺乏民主性、单一公法性规则主导、流程性规制僵化的程序状态,改革非政府主体被动参与程序的防御性制度安排。从政府治理关系混合化来看,管理模式下单调的公法性监督与救济机制已无法有效调整公私混合的治理关系,这表现在监督行政中的监督权整合程度较低、对行政过程的监督松弛以及政府专业化监管能力不足,同时在权利救济中,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有限、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后进、多元救济机制功能配置失衡等制约了权利保障的广度与深度。第四章主要论述回应政府治理变革的行政法未来建构。公共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政府治理变革了公共行政的管理模式,行政法要有效规范政府治理,就必须回应变革来重塑结构和调适功能。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观之,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应当在治理理念下构建谦抑的立法、自主的行政、能动的司法和监察,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为目标追求,推动行政法在民主行政、行政正确、责任导向、行政自制、双重审查原则下新的发展。在行政组织法方面,应推进政府权力配置与职能定位的法定,构建执行和监督政府体制改革的法定程序和机制,并以行政目标与任务执行为导向,将政府、企业、社会公共组织、公民个体多向互动形成的网络结构从整体上视为行政主体,依此设定行政担保责任来规制政府主导权,厘定公私共同治理的界域,确立非政府主体的辅助责任范围,以及通过辨别具体行为与公权力、公共职能关联的紧密程度来追究相应的责任。在行政行为法方面,应推进以公共行政为面向的行政行为理论革新,建立“规则制定-任务执行”的行政行为体系,采用公法与私法、硬法与软法有机融合、优势互补的混合法治方式,规范和控制政府选择行政行为形式的裁量权,并通过一案一审的司法极简主义将多样化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之治是多样化行政行为法治化的关键,行政程序法是未来行政法至为重要的制度组成。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设计应当将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融入行政化程序规则中,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分享共用,联通政府内部行为与外部行政,注重保障政府治理过程的互动性,设置最低限度程序规则,创制协商制定规则和合作执行行政任务的交互性程序。在行政救济法方面,应推进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的机制革新,建立以监察委员会的政治监督为核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保障、行政机关的专业监督为关键的权力监督权力机制,同时创新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改革行政审判体制、调整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结构,建立权利中心主义的救济机制。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以司法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协同政府发现并改正治理漏洞,创新治理方式,跨越治理陷阱,展现政府治理的法治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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