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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这部历时14年修改通过的法律,在立法理念、规范内容、操作程序等方面对老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过去的以破产清算为主的清算主义破产,转变为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为主的再建主义破产。2007年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已审理终结。“浙江海纳”成为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首例成功走完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从而使这家企业免于破产清算,并使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下更为有利的债权清偿。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务上研究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项紧迫的新课题。
破产重整在我国只有半年多的历史。由于破产重整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也具有了特殊性,其目标是在重整期限内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和维护债权人利益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正常持续经营企业财务控制的目标则是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因此在财务控制上就存在了一系列的特殊性。传统财务管理学对公司财务控制的研究已经无法满足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需要。
本文从企业破产重整的法理特征和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理论基础入手,在我国首例破产重整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考虑中国资本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讨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优化。
首先,论文总结归纳了关于破产重整和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研究现状,在分析研究背景的基础上,提出本论文的现实意义。
其次,对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剖析,为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进一步深入探讨奠定基础。
进一步在我国“浙江海纳”首个破产重整案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现状,系统地提出了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在充分考虑中国资本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从破产重整启动、过程和完成三个方面提出了财务控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