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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改后,学界对新刑诉法创设的一个新制度——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少有关注。该措施疑窦丛生、含糊不清,涉及国家公权力运用与公民人身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立法和实施理应更为谨慎。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或疑似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在较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加以治疗的强制措施。该措施与精神病鉴定留置制度有很大相似性。精神病鉴定留置,是指为了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强制性地将其予以留置在特定场所比如精神病院,进行观察和鉴定的制度。精神病鉴定留置的制度适用于精神病鉴定过程,而临时保护性措施如何适用却存在一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适用于精神病确定以后,也有学者认为适用于决定进行精神病鉴定到强制医疗措施做出决定前的整个过程,实践中也多采用第二种适用方式,但可以确定的是,两者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归案至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前的程序中。鉴于我国没有鉴定留置制度,是完全的空白,本文尝试通过借鉴国外的精神病鉴定留置制度来完善我国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该措施现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概念和性质、法律渊源、实施流程与现状等,在性质问题上概括了目前理论界的争议。第二部分,介绍了该措施的缺陷与不足。包括适用条件、期限、执行场所、决定程序、监督与救济、法律效力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与该措施相类似的德国的为观察而移送的制度、日本的为鉴定而拘禁的制度、俄罗斯的将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到精神病院的制度、台湾的鉴定留置制度等,并对这些制度的共同特点进行提炼。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鉴定留置制度,并结合中国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该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