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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随着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国际化而出现的新型全球性犯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洗钱犯罪国际化、大规模化、政治化、专业化及智能化的发展态势已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鉴于洗钱及其上游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际社会已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国际公约等形式将洗钱活动刑事犯罪化,对洗钱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载,反洗钱立法的研究正逐渐成为近二十年来国际法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
我国对洗钱罪的立法始于1997年新刑法,之后在《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中进行了两次补充修订,2008年刚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又对洗钱罪的单位犯罪部分进行了讨论。在推动洗钱罪刑事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问题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与焦点。在理论蓬勃发展的同时,司法实践中以洗钱罪判决的案例过少现象也引发了人们对洗钱罪犯罪构成要件中诸多问题的思考。
本文从阐述我国洗钱罪现行犯罪构成规定入手,通过剖析当前在洗钱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现实存在的争议问题,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洗钱罪的客体归属、行为方式、上游犯罪范围、不作为犯罪、主体、主观“明知”、主观上故意的理解等七个视角提出自己的观点及相应的完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