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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从无线广播到有线广播,从模拟化电子信号广播到数字化电子信号广播的变革。目前,第六次信息技术革命己经在临,这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主导的高度综合现代高科技的多媒体技术信息革命。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技术盗播广播节目信号,通过计算机暂时复制或录制广播信号,利用互联网传播录制的广播信号,还有的将广播节目录制下来并刻成光盘大量销售。面对花样繁多的侵权盗播行为,广播组织感到其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强烈要求提高网络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水平。为此,许多国家开始修订著作权法来加强对广播组织的利益保护。国际社会也对此做出了努力。从1998年开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委员会己连续召开了25届会议,来讨论一个保护广播组织权的国际公约的制定。2006年9月,终于拟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以下简称《广播组织条约草案》),这是目前关于保护广播组织权利的最新的法律文本。虽然因为与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该草案的规定分歧很大,该草案迄今为止尚未通过,但其对广播组织权全面细致的规定,己经为各国立法关于广播组织权的修订指出了一个新方向。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给予了专门保护,规定了录制权与转播权,沿用了《罗马公约》中的规定,但是随着数字技术与广播技术的广泛应用,《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的规定己不能有效地保护广播组织的利益。为了充分保护广播组织的合法权利,我国应该保持对《广播组织条约草案》动向的密切关注,对我国著作权法做相应的修改,以完善我国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本文针对广播组织权在网络环境下所面临的一些难题,对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进行研究,分析网络广播组织是否可以成为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享有广播组织权,然后结合网络环境中的数字信号、网络广播信号,进一步探讨广播组织权客体,最后通过对广播组织权的建议,如转播权扩张、录制权扩张和提供已录制广播组织节目的权利,从而为解决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