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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中,剥离救济制度作为一种“中间机制”和“软性措施”,以温和的方式改变了“非黑即白”——同意或禁止——二元选择的硬性干预模式,兼顾考虑经营者集中的积极效果和消极风险,可谓是最趋利避害的良方。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经营者集中蓬勃发展的环境中,其受到了反垄断法学界及各国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广泛好评与采纳,中国亦不例外,逐步出台行政规范,并在实践中多次运用。本文从主体、客体层面切入,通过基础理论分析、中外对比研究,并最终回归中国现实,对我国的规范现状及实践状况展开评析,以期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之外,共分四大部分对经营者集中剥离救济制度进行研究与分析: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经营者集中剥离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经营者集中的“双刃性”效应入手,探讨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及经营者集中剥离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其概念界定、基本特征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其次,从产业组织理论、民主协商理论、法治平衡理论三个角度探讨了剥离救济制度中体现的效率博弈、和解双赢、公私均衡理论内涵。最后,通过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的另外两种制度——禁止集中制度、行为性救济制度进行对比,探知剥离救济措施的价值与优势,概况而言,其最突出的两大价值体现为最大程度维护市场个体效率和最小程度负担政府监管成本。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剥离救济制度中的主体问题。通过考察、借鉴发达国家最新的立法、执法指南,研究了剥离救济制度中合格买受人的资格标准、遴选机制,监督受托人、剥离受托人的起源、价值、职责、独立性问题,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剥离救济制度中的定位、干预市场的边界及其与剥离当事方的关系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以期探求经营者集中剥离救济制度中多方主体的平衡与制约机制。第三部分着重研究了剥离救济制度中的客体(对象)问题。首先,通过介绍美国、欧盟的“剥离资产包”认定标准,明确了合适的剥离对象所必需具备的基本要求。其次,在具体对象的选择方面,对三类重要的剥离对象——独立经营的资产或业务、必要的人力资源、产能剥离分别进行了研究,分析其相应的地位与特征。最后,通过欧美反垄断判例,探析剥离对象追加机制的产生原因及价值,并考察了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皇冠明珠条款”的实践应用,对其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进行了评析。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探讨我国关于经营者集中剥离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首先系统化梳理了我国当前的相关规范及反垄断执法机关已受理的12起救济案件、6起剥离救济案件,为后文对我国剥离救济制度中的主体制度和对象规则的评析奠定现实基础。之后,结合本文前三部分的分析,分节对我国剥离制度中的主体制度和对象规则进行评析,并针对合格买受人的资格标准、遴选机制,受托人机制设立、独立性的保障,反垄断执法机关定位,剥离对象的认定标准、具体范围及追加机制等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