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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和拉兹之间的争论是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新一轮论战。德沃金在建构他的“整全法”理想图景的过程中提出了融贯命题。它主张法律命题的证立须立基于道德论证,道德是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因此,法官在确定法律权利或义务时,必须通过建构性解释获取在政治道德上得以最佳证立的解释,以追求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融贯。然而,拉兹的来源命题,则主张法律权利和义务完全由来源决定。拉兹提出权威论据来证成来源命题。权威论据的核心是服务权威观。权威的服务功能意味着权威衡量了所有的依赖性理由并为人们提供更符合正确理由的行为判断。权威的服务功能使所有有效的权威指令具有两个非道德性的“能力条件”,这两个“能力条件”使它们的存在和内容独立于道德理由。法律必然自称正当权威并具有成为权威的能力。法律的权威本质使得它的存在和内容独立于道德。因此,德沃金与拉兹之间的分歧在于:法律命题的证立是否需要基于道德论证。在拉兹看来,德沃金的法律融贯论与法律的权威本质不相符,因为融贯并非作为权威的法律产生效力和具有正当性的必要条件。然而,在德沃金看来,拉兹的权威论据难于成立,由权威论据证立的来源命题因此也难于成立。他们的此轮争论虽针锋相对,但都没有或没能颠覆对方的核心主张。然而,就法律实践而言,德沃金所主张的追求融贯式的法律命题证立模式并不具有可实现性;拉兹所主张的服从权威式的法律命题证立模式则因追求合法律性而具有可接受性,即便它并不基于道德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