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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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没有规定最低的资本额度,导致公司的成立要求变低。有些股东利用这一改变,开始约定不合理的出资期限和约定不合理的出资金额,这些行为导致了公司的信用降低。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债权人并不清楚公司现有的真实的资产,导致债权人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导致社会中关于公司涉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协调债权人、股东、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完善现行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在此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问题展开研究。基于上述问题,通过查看文献和案例等各种途径,发现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问题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比如有支持说、反对说和中立说。其中支持说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具有效率高和成本低的优势,债权人自己承担存在的风险,当公司的资产不能够抵消负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加快履行出资的义务。中立说认为,以认缴制制度为基础去建立股东加速度出资义务履行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有前提条件是公司经营困难并且还没有破产。换句话说,债权人中只有一部分人适用类型划分,不夺取股东全部的期限利益。反对说,认为债权人没有请求权,所以不支持加速到期。文章通过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概述,对最新颁布的《九民纪要》第6条有了一定的认识,这条规定原则上不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但是同时列举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用尽各种手段依然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二是公司产生债务之后,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文论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运用及困境。由于不同法官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且进一步研究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履行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公司目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二是没能力偿还债务,三是股东出资没有到期限。我国没有针对出资的明文规定,还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股东资本加速到期在适用上存在一些缺点,理论的适用基础不明确。这篇文章通过对学理观点和司法实践的整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讨论了认缴制资本制度下实现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协调的完善方法。比如有成立公司出资管理委员会、构建股东出资催缴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构建建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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