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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阐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理论和考察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探索为例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与完善的基本思路。第一章阐述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本概念,分析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法理基础,总结了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当下中国强化司法属性、优化检察权配置、提升办案质量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特殊意义。第二章总结了大陆法系模式、英美法系模式、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模式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域外经验借鉴。第三章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探索为例,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双轨制平稳并行仍需进一步磨合;检察人员管理弊端尚未解决;检察官队伍距离精英化尚存差距;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分类管理后未“入额”人员职业发展不明。最后一章重点阐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的基本思路。首先,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内容:一是进行明晰的权责划分。要根据各项检察权行使规律不同,公诉、监督、自侦部门的检察官授权程度可依次递减;侦查工作应由检察官办案组来实施,并且于每个办案组设置一名主任检察官。相对而言,在审查批捕、公诉职权的行使中,可以赋予主任检察官更为独立的职权,即独任制检察官;对于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批、重大程序性问题的决定,宜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其他案件或事项可由检察官决定。二是建立科学的办案组织。构建科学的办案组织模式是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载体。要建立符合检察机关办案特点的组织形式和职务序列。三是构建规范的履职机制。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出台涵盖各项业务工作制度的《业务规范性文件汇编》;确保权力行使过程有迹可寻,应当对于检察权运转的重要环节进行书面记载,实现“权力留痕”;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具体言之,(1)要完善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内部制约包括检察委员会的制约、办案环节之间的制约、办案组织内部的制约等。要完善案件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院和监察部门的监督。(2)要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包括检务公开,律师、人民监督员等的参与。(3)结合检察官办案质量、数量、效率、效果、安全等执法情况,为每个执法检察官建立档案,客观、准确的记载其业务工作、绩效考评及执法办案目标完成情况。(4)明确的执法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要建立关联制度保障机制。(1)要完善选任管理机制。主任检察官应该是检察官中的精英,当然能够进入员额,但是其他的承办检察官,只要符合进入员额的条件,都应该进入员额。(2)要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机制激励。(3)完善保障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保障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实行“增量改革”策略;建立与检察官权力与职责相匹配的职业保障体系,保证检察官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从而抵制来自世俗社会的各种干扰和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