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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私权,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基于其发明创造获得的排他性专有权利,行政机关的进行审查和公示,是界定专利权利范围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必要条件。对于授权后的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是专属于行政机关还是可以由普通法院受理,美国式的双轨制和德国式的二元制都有其各自运行背景。日本法院判定专利权有效性只是个案有效的模式虽然获得我国学界的赞同,但是在实践上难以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和专利诉讼制度改革所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允许被诉侵权人进行无效抗辩,以及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就行判定,可以避免专利侵权争议与专利权有效性争议交叉时产生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拖沓,同时有利于及时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但这需要建立与其相应的运行机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置分布,新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司法制度改革初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布在各大区的巡回法庭负责专利案件的上诉审理,最后根据专利案件的数量和司法审判资源的数据反馈,适时地考虑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诉法院,级别为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