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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改革进入到了全面的实施阶段,为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目标,推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从公法的角度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以促进公法规制与私法自治协调有度、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健康运行,实现国家与农民集体和个人、公权与私权之间关系的合理化。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概述。首先通过把握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分离两条线索,回溯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历史发展变迁;其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述其内涵和性质;然后从公法规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来对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中的公法规制进行分析论述。第二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法规制的主要问题及成因。首先从理论基从集体土地登记、土地用途管制和收益分配机制三个方面阐述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中公法规制的主要问题,其次从宪法规范和政治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文化和社会心态三个方面阐述问题背后的原因。第三部分: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基本思路与原则。首先阐述完善公法规制的基本思路是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要有限度以及遵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化区分;其次阐述完善公法规制要遵循的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第四部分: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公法规制的具体路径。针对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中公法规制的问题,根据相关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完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对登记的内容、程序和救济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二是建立科学、民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增强其民主正当性;三是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制度,确立国家参与收益分配的税收形式,以及对集体内部分配予以适当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