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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及该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定情况,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依法做出附条件地暂时不提起公诉的决定。暂缓起诉的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暂时搁置其起诉权的起诉裁量权。暂缓起诉制度的产生,与刑罚理念、公诉制度、法律经济学和刑事政策的发展密切相关:刑罚理念从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的转向,为暂缓起诉的产生埋下思想土壤;公诉制度从起诉法定主义到便宜主义的演进,为暂缓起诉的产生提供制度源头;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其对刑事法学的影响,催生暂缓起诉的现实需求;刑事政策非刑罚化、刑罚个别化的国际趋向,为暂缓起诉的产生给予政策支持。 暂缓起诉起源于德国和日本,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或至少体现了暂缓起诉的精神,如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起诉犹豫制度、美国延缓起诉制度等。当下,域外刑事暂缓起诉制度的发展存在着暂缓起诉制度法律化、暂缓起诉中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合法化、暂缓起诉制度中矫正机制配套化和暂缓起诉救济和监督机制完善化等趋势。近年来,暂缓起诉也为我国理论及实务界所关注,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进行了暂缓起诉的试点工作。从试行的整体情况看,暂缓起诉在试行中得到了很大的丰富与发展,社会效果也是显著的。但在试行中也始终存在着一些问题:暂缓起诉试行的法律依据问题、试行不统一导致不平等现象出现、当事人意愿易被忽略以致当事人正当利益遭侵害和暂缓起诉监督机制空缺导致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有滥用之嫌。最后,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暂缓起诉制度试点工作因没有法律依据将其“暂缓”。 虽然暂缓起诉试点工作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暂缓”,但是这不影响暂缓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内涵。暂缓起诉仅因缺乏法律依据暂不用于办案,但可以探索、研究。其实,在我国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暂缓起诉制度是势在必行。我国现有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缺陷、诉讼经济的实现和恢复性司法的建立要求确立暂缓起诉。而且,暂缓起诉制度的确立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不会侵害法院审判权,不违反法律平等原则,不必然导致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只要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有关问题认识到位,并使暂缓起诉制度的关键问题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在我国即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设计完备的暂缓起诉制度,其积极意义是应当肯定的。有鉴于此,本文在总结先前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对暂缓起诉制度建构中值得注意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考察机制和制约机制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有助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