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撞库打码行为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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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在现代社会变得极为重要,成为现代社会的新石油,引发了许多犯罪新形态。撞库打码行为即是一种新兴的犯罪方式。其又可具体分为撞库行为和打码行为。撞库行为是指利用事先已泄露的账号密码,通过计算机程序高频试错的方式批量登录目标网站,从而获得目标网站的账号密码。在频繁登录网站的同时涉及验证码的识别登录,而打码平台可批量地破解数以百万计的验证码,帮助撞库行为人实施犯罪。因此,“撞库”与“打码”相结合,构成网络黑色产业链的关键一环。此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危及互联网安全管理秩序。但是,通过数百份司法案例分析归纳得出,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评价不一。一方面,对于撞库行为,司法实践常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评价。另一方面,围绕打码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实践中多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理论上有学者指出应当增设妨害业务罪或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扩大解释以规制打码行为。但是,基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口袋化趋势,应将本罪的犯罪对象限缩在数据安全法益之内,将表征公民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传统法益的数据排除在外。故而,应将旨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撞库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评价。对于打码行为,其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也并未破坏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加之,增设妨害业务罪不适合我国的立法土壤。因此,在不具有犯意联络的情形下,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打码行为人与撞库行为人具有犯意联络时,应以撞库行为的帮助犯定罪处罚。此外,由于撞库打码行为系网络黑色产业链的中间环节,行为人获取账号密码等数据后往往会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罪数认定问题便渐入视野。若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目的实施了撞库打码行为和后续犯罪,则应当以牵连犯择一重从重处罚;若行为人先以获取他人信息为目的实施了撞库打码行为,后另起犯意实施了下游犯罪,则应当分别认定为两个犯罪,对其数罪并罚。在网络时代,法律的前瞻性与过渡性应当并重,希望本文对撞库打码行为这一新型网络犯罪的研究,可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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