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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高利贷引发的社会舆论事件频出,是否要对高利贷作犯罪化处理引起了学界的广泛争议,并以此逐渐形成“入刑化”和“非刑化”两种思想。尽管当前我国刑法并未对高利贷进行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往往以“非法经营罪”对高利贷进行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刑罚的滥用。以刑事手段规制高利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我国司法改革依法服务民营经济、营造宽松经济环境的要求都是当下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以高利贷的“非刑化”为思路展开研究。文章首先对高利贷的概念、产生根源、本质及种类进行分析,为论证高利贷的“非刑化”奠定基础。其次,对当前“入刑化”和“非刑化”两种刑事规制思想进行辨析,提出高利贷是一种轻微违法行为,对其作“非刑化”处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社会现实。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高利贷刑事规制过程中存在的可行性和地域性问题,即以“非法经营罪”对高利贷进行处罚缺乏合理判断标准,容易产生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将高利贷与非法经营、高利转贷及其衍生犯罪行为进行边界厘定,以证明用刑事手段规制高利贷容易造成罪刑失衡的结果,进一步印证高利贷“非刑化”思想的合理性。最后,结合域外国家高利贷规制制度的考察,围绕高利贷“非刑化”的制度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在思想层面,要加强高利贷“非刑化”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来贯彻司法改革过程中依法服务民营经济、防止经济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的精神,引导公众正确审视高利贷的社会作用;在制度层面,完善高利贷问题的前置性制度建设,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层面制定统一、规范的政策,把高利贷的违法性遏制在前置制度的笼子里,防止高利贷这一经济行为经过二次违法演变为犯罪行为;在预防机制层面,要健全金融制度体系,划定动态化的标准与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高利贷行为信用清单制度,依此构建一个经济、法律相互贯通的预防协调机制。希冀通过高利贷“非刑化”制度的完善,引导高利贷在社会中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