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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国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林到户,确定了农户在集体林权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但也造成了部分林地的破碎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集体林规模化发展进程。林权流转机制的引入,解决了单个农户林地经营规模不经济发展的限制等问题,同时在市场的作用下,转入转出林地的经营主体可以实现其收益的最大化,逐渐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的生产效率。本文研究农户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林权流转意愿偏好,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林地流转的对策建议,对进一步丰富目前我国林权流转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本研究以产权理论、规模经济理论、资源配置理论、地租低价理论等理论为研究基础,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对福建省三明市的部分县市,采用新兴的选择实验法、实地调研法和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农户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林地流转意愿偏好分析,从个人基本特征及家庭基本情况、林地特征、社会保障政策和林权政策制度及已流转林地的流转情况方面探究不同林业经营主体的林权流转偏好及其影响因素。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法,走访了福建省三明市4个重点林业县市10个乡镇街道20个行政村,共收集305户有效问卷。对采集的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农户年龄对农户的林地流转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家庭林地面积对农户林地转出和转入的具有显著影响,但影响方向相反,城乡社保统筹程度和林地“三权分置”中的是否可以用经营权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和入股林业经济组织对农户的林地转出意愿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林地转出获得金额对农户林地转出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根据偏好程度得出农户的林地流转偏好程度最大的是城乡社保统筹程度;在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方面发现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龙头企业对林地流转的偏好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者偏好的林地流转对象都是村集体,家庭林场和林业龙头企业对林地流转期限和林地流转类型的偏好一致。因此提出完善林地“三权分置”后续保障政策、加强对农村劳动人口的生存技能和知识培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林权交易信息平台和建立农户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联结机制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