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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代公司制企业特征的委托代理理论存在着两大类矛盾冲突:一是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随着经理股票期权、薪酬激励、绩效评价以及经营监督等一系列制度的改革与创新,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已得到有效缓解。而第二类冲突即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却日益严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大股东通过所掌握的控制权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转移上市公司优质资产、让上市公司为自己旗下公司提供担保、非理性派现等途径和手段谋取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实质上来源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激化了第二类矛盾冲突。因而,寻求治理和约束大股东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对策已提上日程,这正是本文试图研究的话题。
本文以大股东控制权私人收益为研究视角,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和特征,通过统计整理比较2005年沪、深两市中“一股独大”类上市公司与“股权制衡”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程度差异,研究结果证实多个大股东组成控制联盟的股权制衡型结构安排能够有效发挥对大股东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抑制作用,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
具体来说,本文包括以下四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选题背景、依据以及研究意义,指明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以及创新点,并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控制权私人收益和股权制衡的研究进行文献回顾。
第二部分,控制权私人收益和股权制衡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定义、特征并重点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形成机理进行系统性梳理;然后通过内控哲学思想引出制衡理念,从理论上阐述股权制衡结构可以弥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和分散型股权结构不足的依据;最后提出股权制衡结构的判定标准以及运作模式。
第三部分,股权制衡类公司与“一股独大”类公司的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统计比较。这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回顾我国2005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总体股权结构分布情况,得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式股权高度集中模式的结论;然后通过统计比较2005年沪、深两市中“一股独大”类上市公司与“股权制衡”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分派现金股利政策等方面的程度差异,证实股权制衡结构安排能够有效发挥对大股东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抑制作用,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功效。此外,通过分析比较不同股权类型上市公司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从另一个角度再次证明股权制衡的结构安排有助于上市公司更好地规范信息披露、减少被大股东资金占用和为之提供巨额担保的次数或频率。
第四部分,治理和约束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内外对策建议。从控制权私人收益形成的内外因角度出发,提出对内必须调整和完善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即由“一股独大”式股权高度集中向多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的股权制衡式股权适度集中转变;并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构建股权制衡结构安排的有利契机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股权制衡机制的对策。对外则必须尽快完善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同时加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资金清欠和担保的监管力度,从而加大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违规成本和风险。最后,阐述本文的研究结论及存在的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