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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基本内容,它不仅与诉讼原理紧密联系,同时深刻影响着诉讼实践,在整个诉讼证明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西方国家主要确立了“内心确信”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尽管这两种标准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对于诉讼证明中的盖然性问题已基本形成共识,其实质具有明显的一致性。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就理论研究方面讲,主要有“客观真实论”、“法律真实论”等,各学说立意鲜明、针锋相对。立法上,从立案到逮捕,到移送审查起诉,到提起公诉,直至最终有罪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作了基本一致的规定,“犯罪(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客观的、追求绝对真实的标准,即使2012年通过、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了最终判决时“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加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主观元素,这些表述也仍是对案件整体情况提出的一种笼统的、概括的要求,断章取义的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还有可能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和运用造成新的混乱。实际上,影响证明标准设立的因素是复杂的、多重的、分阶段的,证明标准不会也不应该是一个绝对客观且笼统单一的标准,如何构建科学、合理,既有可操作性,又符合我国传统与实际的证明标准是一个对理论、对实践都具有重要价值的课题。在挖掘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属性,比较西方国家相关理论和制度,探讨我国学术界代表性学说的基础上,不难发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会认识到只坚持客观真实证明标准是理想化的,缺乏操作性并难以实现,只坚持内心确信证明标准而放弃客观方面的要求,则会使主观标准失去正确目标的指引,容易走上恣意擅断的道路。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中,不要内心确信的主观标准不行,不要客观真实的客观标准也不行,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互融合,充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和谐共生价值,确立内心合理确信符合客观真实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以此完善符合现代法治的、科学的标准体系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一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