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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律人格独立,这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内容,严格遵循这项制度对发展整个社会的经济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当前经济活动中,有人却利用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特性,从事不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秩序。为此,在法律上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以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显得日益重要。 公司人格独立的承认和应用只解决了“立”的问题,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应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这是“破”的问题,两者之间尺度的掌握是使公司制度更完善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在逐步完善,随着今年新公司的出台,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也正式被规定在法律中。但是在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公司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更详尽的完善立法,研究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和限制,解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熟练精确的应用公司人格制度处理实际问题等。 本文在对公司人格否认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时,通过对法理基础的全面分析,证明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应用比较的方法对国外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学说作了分析,并列举了发达国家的具体立法和判例,最后提出如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方法解决现实公司问题,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