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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人类社会所固有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国家产生以后,权力的最高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权力,强大的国家权力淹没了原本社会具有的权力,即社会权力。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与社会高度融合。但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同化状态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社会概念逐步从国家中分化。本文以国家与社会的理论为基础,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作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代表,来探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界限与协调,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与社会的基础理论。“国家”与“社会”分野的思想由来已久,但是第一次真正将“(市民)社会”当作政治概念与“国家”做出理性区分的是黑格尔。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经济领域,是需要的体系,其必须通过警察、同业工会和文职部门来管理塑造市民社会。通过对需要体系的阐述来分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决定社会,只有国家才能有效的克服、救济市民社会的固有缺陷。马克思发展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提出了具有普遍性基础的“社会”概念。社会的内部斗争是其历史发展的推动力,国家是社会的集中表现形式,社会是国家的前提,是真正的活动者。选举代表社会与国家的联系,是社会试图“征服政治力量”的实际斗争一部分,具有革命的呼声,是其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第二部分是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典型代表出发,来考察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历史沿革。从社会权力的蓬勃发展到国家权力的汪洋大海,国家权力开始出现异化。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我国政府没能有效的顺应形势的发展而转变其职能,树立服务社会的理念,而是受传统“强政府、大政府”的影响,迟迟不愿退出原本属于社会自身的自治领域,形成社会组织的行政化附庸,居委会便是其典型代表。第三部分介绍了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市场的参与要求从集权式的政治体制向民主合作的政治体制发展,市场在权力资源配置中产生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现状是,街道办事处控制了居委会的人事、财政和自治权,社会权力被严重挤压而发育不良,这与现代社会有限政府原则相违背,因此明确政府行为的界限和社会自治权力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第四部分是重新塑造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职能关系,国家权力的行使止于社会自治权力的边缘,明确街道街道办事处的行为边界和居委会的自治权。受传统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脱离政府指导而放手发展公民社会组织,而是在政府主导作用下,坚持民主自治原则和市场参与原则,依靠市场来划分权力的归属,依靠市场的发展来协调权力的运行。第五部分明确划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不是目的,国家与社会之间职能的区分是为了更好的协调。在社区建设中要完善居委会的相关制度设计,建设社区参与机制,对于街道办事处来说,培育和发展社区中介组织,形成社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提供资金支持和帮助,以便其承担起街道办分离出来的而居委会又没有能力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充分发挥其“润滑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