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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是经济快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期货交易的发展不仅有效规避了现货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且更有效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而期货市场是承载着期货交易的主要场所。期货市场的发展,自19世纪中期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以来,已有一百六十多年的历史。由于早期发展不成熟,期货专业人才匮乏,以及市场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导致期货市场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相对混乱。虽然在此过程中,也自发形成了相对有组织的自律监管协会,但是自律监管组织本身无法对期货市场产生普遍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因此各国纷纷引入政府监管。在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互作用的机制下,期货市场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然而政府监管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过度的干预会导致期货市场失去活力,难以创新。中国同样面临着相似的难题,为了满足期货市场的发展,我国对自律监管制度的需求也愈来愈迫切。本文首先分析了自律监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介绍期货市场自律监管权的性质,明确权力与权利的界限,充分肯定自律监管是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来源于契约和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只有深入的了解这种制度存在的基础,才能为我国建立这种制度奠定基础。此外,建立期货自律监管制度时,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分析利弊,从中吸取经验完善我国的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制度。实际上,由于期货证券市场起步晚,在此制度的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健全,自律组织不完善,所以只有正视我国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制度发展的现状,并找出阻碍发展的问题,才是我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的关键。针对前文所述的问题,国家需要逐步完善期货市场自律监管的体系,各行业协会及期货交易所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自律能动性,明确自身的自责,主动、积极有效的进行监管,才能达到促进期货市场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