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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电信诈骗案件更是呈现扩张状态,但并非所有的电信诈骗案件都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实践中一类典型的案例是行为人利用网络钓鱼非法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而后直接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转账消费等行为,使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就这一行为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钓鱼窃取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存在的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不同判决观点,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钓鱼窃取信用卡信息并使用行为存在的定性冲突。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在进行网络钓鱼时既利用窃取的手段,又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使得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在一起,但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认定标准的不统一,给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而后行为人使用窃取的信用卡信息的行为,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未对该行为没有做出准确的定性。认定盗窃罪与诈骗罪两者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同时考虑被害人的自愿性以及财产损失的直接性,从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对于行为人利用网络钓鱼获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被害人并不存在有意识且自愿的处分其信用卡内存款的行为,不成立诈骗行为,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在于行为人之后的使用行为,行为人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是窃取行为。窃取信用卡信息并使用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体现,其本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不存在差异,因此对于窃取信用卡信息并使用行为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不应存在不同的定性规定。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法律拟制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本质应当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