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所有权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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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国持续高速的经济发展将“三农”问题置于一个十分显眼的位置的时候,无论是政府的决策层,还是社会各界,几乎都同时将目光集中到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尽管通过长期的讨论与论争,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以及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已经形成共识,然而,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中,更深切地感到:中国的“三农”问题的解决,远非对集体所有权、乃至农村范围内的研究本身所能够达到。如果忽视我国已有的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市场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影响,不正视城市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因使用农村土地而产生的冲突,无论所作的研究多么地科学合理,都不可能有一个好的社会效果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为此,本文从一个更大的角度对我国的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进行系统地研究,并力图探索出土地所有权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进而达到解决我国目前由土地衍生出来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目的。总之,基于学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在对土地所有权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改革方案时,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着眼于我国实际问题的解决,而绝不能为研究而研究,为创新而创新,更不能为未来的发展与进一步的改革设置新的障碍。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力求挣脱传统民法固有理念的束缚,大胆地将“资源”因素导入土地所有权的研究。这样,我们就能够比较容易解释自古以来土地的政治功能和保障功能;也能够准确地理解,奉行土地私人所有权制度的国家,近代以来对私人土地所有权所采取的国家干预和限制措施;还可以洞悉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逐渐地由私有制向国有制演化的发展趋势。当然,鉴于所研究问题的综合性,本文也采用了诸如实证分析、比较法研究等方法,同时还借鉴了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理念与研究方法。这些理念与研究方法,对于支撑本文的观点与结论,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方法,笔者对论文作了以下的内容安排: 第一至三章,共同承担着一项任务:即从不同角度,对取消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立单一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必然性,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进行论证。 第一章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考察。在对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考察中,笔者发现:关于土地的保障功能,自古有之。有关井田制、平均地权、禁止土地兼并、限制土地转让等等,都是土地社会保障属性的基本反映。 通过大跨度地对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考察,笔者似乎捕捉到了一条有价值的线索: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和与此相适应的土地流转制度,在人天生的智力、能力以及是否节俭等品格的差异无法改变的前提下,即使是通过平均地权的原则配置了同等的土地权利,在经过若干年之后,必然会导致土地集中和贫富分化社会现象的出现。贫富分化达到一定程度,便出现社会矛盾激化从而导致社会变革。这几乎形成一条因土地问题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铁律”。因此,只要推行土地的私有制,我们所熟悉的旧中国的无地贫农阶层的出现,就不可避免。通过对外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笔者进一步发现,即使是信奉私人所有权至上的国家,也从二战以后逐渐认识到:庞大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不利于国家土地市场的调控,因而相继开始调整国家土地政策,各国几乎都不失时机地将尽可能多的私人土地收归为国家所有。 第二章旨在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一次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并通过梳理对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做出具有权威性的评价。当然,这些评价应当是有助于分析与支撑本文的核心观点的。尽管在设定本章的目标时,并没有十足的把握,但实际结果显示,笔者确实得出了一些比较有价值的结论。譬如:(1)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直肩负着保障农民基本生存的社会功能。保障的基本要求是动态的,它必须随时无条件地为这块土地上新出生的人提供及时的生存保障。由于土地的保障功能,决定了一个以民法所有权绝对性为特征的长期稳定的土地权利安排必然与之形成冲突。(2)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权利分配标准不科学和不公平的状况下形成的,越是严格地保护这种不合理的权利现状,其社会效果就会越差。(3)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权利行使方式的视角考察,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都未能发生过制度设计者期望的制度效果。真正的集体所有集体使用的时期也正是我国农民饱受饥饿与贫困的时期。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为绕开土地集体所有权这一法律障碍而采取的迂回处理方式。(4)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残缺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资源属性的存在,客观上不能将传统的所有权的内容全部赋予给它。(5)我国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形成,虽然是在政治的“混沌”状态中完成的,但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却在客观上完成了土地所有权制度发展所需要的土地所有权抽象化过程。(6)尽管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制度已经建立了很长的时间,但科学的权利行使体系和利益分配机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这些观点和结论的提出,无论是对于本文还对于未来的相关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该章的最后,通过对现行土地所有权制度构建的几种主要观点的评析,指出:国有化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作为本论文的核心观点—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笔者将其基础理论安排在第三章。本章运用土地的资源属性、保障功能、代际公平原则、劳动价值学说、国家干预理论等对土地国有化的观点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证。 本文的第四至第六章,以第三章提出的土地国有化为基础,从土地权利运行的角度,层层展开,对一个全新的单一国家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初步的建构与描述。 单一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模式,完成了最彻底的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人们对土地权利的关注焦点,几乎全部集中到集土地市场利益于一身的“土地使用权”之上,土地使用权必然成为一项最核心的权利,这也要求法律赋予它独立的物权的地位。因此,中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是一个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在这一制度体系结构中,笔者以土地的用途作为基本的分类标准,并由此构建起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二分法为主线,通过划拨和出让的配置方式形成的公益性土地使用权、保障性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三类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这项既庞大又复杂的任务,是由第四章来完成的。 在第五章中,笔者对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大胆地创新性研究。通过对土地所有权本质的认识和我国现行制度的实证性研究,笔者完全摒弃了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内容的四项权能结构,并以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的五项权利内容,构建起一个与现实的土地所有权模式和土地市场相适应的新的权利结构体系。 第六章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体系的研究,不仅全面分析了既有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行使主体体系的残缺及其产生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在于:以单一的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为逻辑基础,重新构建了一个科学的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行使主体体系。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章在构建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利行使主体之间,对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科学的分配,明确提出了中央与地方在分享国家土地所有权内容方面的具体标准与界限。 虽然本文已经在前面揭示了土地国有化是具有资源属性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也充分分析了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最佳选择是土地的国有化。但是,国有化的条件在我国是否已经具备,在土地国有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阻力与障碍,土地的国有需要澄清哪些观念与认识,国有化过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等等,都是最后一章即第七章需要回答的。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回答,使一个看起来非常重大而复杂的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变革,尽可能地变得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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