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养儿防老”是中国传统社会普遍实行家庭养老模式下的亲子观念,现代社会中法律设定“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两者虽然说法不同,但殊途同归——均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来迫使子女负责父母年老时的生活。在实行法治的今天,为什么要将一个强制义务植入完全属于平等个体间的关系之中?本文试图通过对社会大变革下家庭结构的改变,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实现家庭养老的外部条件为切入点,运用多种法学视角来分析探讨赡养义务的非合理性。 在法学理论方面,借助康德“人是目的”的现代人文精神否定将人视为实现他人任何目的的工具;梅因的社会进步公式——从身份到契约,表明法治社会中恰当的人际关系是突破人的身份束缚而通过契约实现的;并通过对赡养义务的方法论分析,发现强制的“利他规范”违反法学分析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立场。通过法理探讨赡养义务后,进一步分析人年老时的生存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内容,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接下来以法律运行的角度分别从立法困境、实证的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及赡养义务的法律实效等方面来揭示“成年”只是意味着法律赋予了子女一种权利义务资格,并不直接构成义务的载体,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赡养义务违反行为——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模式;同时父母行使生育权而选择生育子女带来无条件将子女抚养成人的义务,其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是一种因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直至子女成年时终止,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主体际关系,在权利本位的时代,不存在先天的赡养义务。通过以上论证后,最后探讨去除赡养义务后的一种合理人际关系所带来的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