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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是刑事侦查中的一项重要的手段,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得到正确处理。实践中很多错案的发生都是源于侦查辨认出现的问题。建立切实可行的错误辨认的防范机制能有效地降低错误辨认发生的几率,提高案件的侦办质量。成都邓宇故意伤害案、湖北张海生强奸案、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三个典型案例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辨认存在的具体问题。引发错误辨认的原因有很多。有辨认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辨认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缺少对辨认能力的判断,辨认人易受内在因素与外在因素的影响,也有侦查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问题,其经常不依照法律规则来进行办案,还有侦查辨认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对辨认的重视不够,主持辨认者与侦查者未作区分,见证人制度不健全,更有侦查中绩效考核机制使得辨认过多地流于形式,在辨认中经济投入少和前期准备不足为错误辨认埋下了隐患,错案追责制未触及到辨认,使得错误辨认的责任很难具体落实到个人身上,检察机关对辨认通常采取的是事后的、书面的监督模式,缺少实际上的威慑力,在辨认中未规定律师在场权制度,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很容易被侵犯。辨认中缺少了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使得侦查人员在辨认中非常容易出现违法辨认的情形。针对错误辨认,建立切实可行的防范机制可减少侦查辨认出现的错误,保证案件的正确率。构建侦查辨认的法律制度,弥补侦查辨认中存在的法律漏洞,确立非法辨认笔录的排除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使辨认更具有科学性和制度化的保障。细化侦查辨认主体和方式,完善实践中的侦查辨认,使辨认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侦查辨认应建立突出质量评价机制,加大对辨认的经济与时间的投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对侦查辨认能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完善错误辨认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辨认责任的区分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确立辨认时律师在场权制度,能有效的减少辨认中出现的错误。加强侦查人员的队伍建设,保证了侦查辨认工作的依法进行,最终减少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