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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划分体现了国家对其可支配的司法资源的结构性安排,其目的在于实现诉讼制度纠纷解决机能的最大化。简易程序的合理设置,使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得到充分的兼顾。重视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剖析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借鉴吸收其他立法例的成熟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是推进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正文共分四部分,分别从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及检讨和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几个方面对民事简易程序加以论述。第一章探讨了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问题,力求在诉讼理论方面对简易程序的研究有所裨益。本章包括简易程序的含义和分类、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简易程序中当事人获得正义的保障、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协调以及构建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共五个小节。由于各国和地区对简易程序的理解不同,从争议标的的金额、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等角度对其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在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中着重探讨了确保当事人平等使用诉讼制度的机会、费用相当性原理、简速裁判的程序保障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简易程序中当事人获得正义的保障在于该诉讼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并加快了诉讼进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协调,有利于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尽快确立。构建简易程序的必要性在于简易程序有利于正义总量在社会中的合理分配,简易程序的设置是宪法保障公民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客观需要,以及简易程序是对公正与效率的兼顾。第二章是对民事简易程序立法例的介绍与比较。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简易程序的介绍与比较,在对上述立法例有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总结了各简易程序立法例的共同特点:简化的起诉方式,在证据的运用方法上的灵活性,不实行强制的律师代理或者限制律师代理,法官独任审判,以及庭审方式和判决书的简化。第三章为我国简易程序的现状及检讨。各地法院对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及其实际运作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和制度整合,改革及其运作方向的不明确,因而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问题和不足在于整体结构失衡,实践中难以遵循适用,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 <WP=5>第四章针对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相关规定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基层法院和民事简易程序改革和完善的构想。就我国国情而言,将基层法院改造为简易庭和普通庭并存的混合法院比较切合实际。对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如下构想:明确并适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立案时固定诉讼请求,合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改革简易诉讼程序收费和设置合理的诉讼救济制度。最后,对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