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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伴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功能调整需要和规模扩大而产生的一种拆旧建新活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是拆迁活动的主体,同时它又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进行的。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各自地位的不同,不同拆迁活动主体之间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实质上是它们之间在权力、权利和利益方面的一场博弈。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历史实践看,虽然客观上对于城市功能和面貌的改善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有的国情背景下,由于被拆迁人在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资源的拥有方面与被拆迁人天然的不对等,更由于作为拆迁活动宏观管理者的地方政府,因为自身利益因素导致其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角色错位而偏向于拆迁方,所以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也很难依靠行政、司法途径得到有效救济,自助行为更是无济于事,一些因拆迁引发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上层建筑中不完善的方面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反映。从实证的角度具体分析,被拆迁人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原因首先在于我国现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价值取向上未区分公益和商业两种不同性质和目的的拆迁,未能正确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过分依赖行政管理而轻市场调节,司法作用被弱化。其次表现为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强制拆迁、价格评估及补偿安置等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诸多漏洞。就现行立法本身来看,由于与宪法等上位法存在明显的冲突,其继续施行的合法性也受到质疑。此外,行政权力的异化也是导致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根源之一。在“经营城市”理念诱导下,当地政府受自身利益需求的驱动产生歪曲的政绩观,本能地与拆迁人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时由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素质低下而滋生腐化行为,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双重侵害。房屋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一个国家中人们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之一,是行使其它公民权利的物质基础。在涉及对房屋这种公民私有不动产的处分时,必须慎重对待,即使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为了公益目的需要拆迁时也不能例外地要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公平的行政补偿、目的的公共使用原则,更不用说拆迁人为了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行为了。解决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在对当前拆迁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坚持以人为本,针对上述问题,在立法的价值取向、指导思想、立法原则、立法技术以及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或重构。同时要使司法程序及时、有效地介入这个社会矛盾空前聚集的领域,让司法机关在对被拆迁人权益的救济方面有所作为,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从执法的层面来说,关键在于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落实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加强对其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