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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并且由于历史惯性力的作用,这种诉讼观念仍对我们现今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也困扰今天整个法制现代化的建设。 本文首先从儒家、法家、道家的无讼思想开始分析,简要概述了中国传统无讼思想的基本观点。进而推断:儒、法、道三家对无讼境界的追求可以说是一致的,都想达到一个“大家共同生活于和平与和谐之中,而不必诉诸法律之外在约束”的境地。它们的区别只是在于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手段和过程不同。 在此基础上,从思想文化根源、社会根源、经济根源、政治根源、体制根源入手,对传统无讼思想的形成根源作了探究。文章认为,天道和谐的宇宙观和礼法交融的法律意识是其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是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义务本位的政治架构是其产生的政治根源;法刑合一的法律观是其产生的体制根源。 同时,本文分析了传统无讼法律思想的特征: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体权利。 我国古代有哪些实现“无讼”理想的有效途径?本文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为尽量减少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一是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于萌芽之中。二是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在具体分析古代调解制度时,引用案例论述了宗族调解、乡保调解、邻里调解、官方调解等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运行机制,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调解的特点。 本文还力求从辨证唯物主义的视角,分析传统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和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文章认为,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与现代性是水乳交融在一起,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没产生的影响应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其当代价值表现为:古代重视道德教化,有利于标本兼治;古代息讼调处的广泛应用,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古代动之以情的调处方法有利于构筑和谐的人际关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无讼思想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无讼思想有利于民众自身权益的保护和纠纷的迅速解决。 另一方面,传统无讼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表现为: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影响法律的权威和统一;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导致人治思想盛行,影响我国法律职业的健康发展;传统无讼法律思想造成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制约了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针对无讼思想的利弊,本文就如何对其进行现实改造提出了初步建议,并认为:虽然中国的诉讼法律制度已经建立并且逐步现代化,但观念形态的诉讼法律意识往往滞后于制度的发展和变化,特别是无讼观念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追求,是法律文化结构中最深层最稳定的部分,无讼传统已经在人们的心里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和行为惯性,现代法治很难或者要花费相当的代价才能有所改变,无讼思想的现代化改造依旧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