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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县级机构的研究是中古政治制度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史料的零散性、不全面性等原因,一直是唐史研究的薄弱环节。学术界对地方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里正、村正、胥吏阶层的研究等方面。对于县级机构的职官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县令、县丞、县主簿、县尉等,对县录事的研究则较少。本文以唐代的县录事为研究对象,系统地研究他们的设置情况,选取与迁转途径,职掌与待遇,地位与评价等具体情况,以期对唐代的县级职官有一个更深入的探讨。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唐代县录事设置的基本情况,本章对县录事的设置情况主要分为前、后两期来分别论述,唐前期它的设置比较稳定,依据县的等级情况设置数量不等的县录事,并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介绍。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兵乱不断,严重影响到县录事的废置,表现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区域不断出现增、减员的情况。第二章论述唐代县录事的选取途径以及迁转情况。笔者运用墓志材料分别对有品级的京县录事和无品级的他县录事进行了探讨,前者主要有弱冠授官、解褐之官、武功,以及由令史、州佐迁转而来几种途径,而后者主要靠乡人举荐、建立武功、出身官宦之家等方式来任职,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县录事的迁转首先是在杂任系统内进行的,这是唐代绝大多数县录事的命运,只有少数幸运者流外入流进入士族阶层。县录事的任期多具有长期性的特征。而地方机构中的胥吏阶层任职一般由特定的家族把持,具有明显的家族性特征。第三章探讨县录事的职掌和待遇问题。县录事的职掌,除行政方面的受事发辰、勾检稽失之外,亦有掌官厨、纸笔、请料钱等方面的职能。唐代县录事的待遇,分京县录事和他县录事两类论述,京县录事收入主要有来自公廨田和朝廷给的料钱两方面,而京县以下的录事除公廨田收入外,还有资课、粮料,此外,还有大量从百姓手里搜刮而来的非法收入。唐后期改革之后,户税成为州县官料的唯一来源。第四章整体分析了唐代包括县录事在内的胥吏阶层的地位和评价问题。在唐代,胥吏社会地位低下,具体到县录事,由于其地位介于品官与杂职之间,加之职掌的原因,地位十分尴尬,分析唐代胥吏地位低下和“胥吏之害”的具体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