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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继施行和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得以长足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都树立了劳动合同意识。目前我国正处于劳动力供过于求、可替代性强、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的态势下,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及社会稳定的迫切需求。在这种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进一步细化了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法律一公布却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各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和激烈争论,用人单位规避行为也是层出不穷。为何会产生此种现象?究其原因,首先在于立法价值理念的错位。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并体现民法和社会法两种不同的理念,承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应承担的保护功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承担的自由与效率功能。而现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福利性依然过重。加之劳动合同立法的统一性和刚性,又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难度。其次由于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受到特有的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制约,力图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化,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评述三个典型案例,阐释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象的普遍性。首先从案例入手,归纳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几种方式。主要有采取诱导逼迫手段要求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意制造工龄中断,故意变更用人单位、反向劳务派遣等方式。然后从点到面、抛砖引玉,指出这种规避现象的普遍性。从实证调研报告、各网站新闻报道、法院的调研等数据,可以看出这种规避行为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最后简略阐述这种现象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二部分为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因分析。本部分从立法、执法监督、劳动力市场现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原因表现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价值理念设计失当,从而导致劳资利益冲突,阻碍法律实施;制度设计偏差,强制缔约、严格解除条件等福利性特征,以及立法的笼统治理加大了其适用难度;相关惩戒机制不完善,保障制度缺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的因素,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等。第三部分为依法治理用人单位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对策。在现象揭示、原因分析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劳动力市场现状并借鉴国外一些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首先从调整立法价值理念,具体的制度设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去福利化改革等方面对立法提出建议;其次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角度,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激活”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权,规范和完善用人单位用人机制;再次应加强政府监管,发挥政府的引导宣传作用。本着合理公平、劳资利益兼顾的理念,构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