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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转会是职业足球联赛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球员自身价值的体现和自我水平的提高;关系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队伍建设及商业经营;同样也关系到一个国家足球的整体发展水平。在成熟完善的足球转会制度下,球员与俱乐部应该是转会市场的主体,球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理想的俱乐部,俱乐部同样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球员。英格兰是现代足球的发源地,最早成立了足球协会并制定了最早的足球比赛规则,组织和管理最早的大型足球比赛,又最早实行了足球职业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英格兰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完善的体育法规制度,其中作为足球运动重要组成部分的转会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自由转会”构成了其转会制度的主体,在这种转会制度下,球员与俱乐部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进行选择,达对英格兰足球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在我国,由于职业足球联赛起步较晚,有关制度的建设依然处于摸索阶段,其中以“摘牌制”为特色的转会制度还很不完善,而且年年都在变化,至今还未形成较为一个成熟稳定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球员与俱乐部都没有选择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足球水平的发展。本论文主要运用了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及比较法等研究方法,从中国和英格兰足球转会制度的发展演变、足球转会制度的形式、足协在转会中所承担的角色及俱乐部在转会中的运作方式等方面对两国的足球转会制度进行研究。并从中英足球转会制度的形式、足协在转会中所承担的角色及俱乐部在转会中的运作方式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得出如下结论:一、足球职业化是足球转会的前提;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足球转会制度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三、权力分立与制衡足球转会制度顺利运行的核心;四、完善的足球经纪人制度是足球转会的关键;五、健全的俱乐部运行机制是足球转会的根本。并且在借鉴英格兰转会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足球转会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完善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二、实现分级化的管理模式;三、健全足球经纪人制度;四、完善俱乐部的运行机制。为促进了我国足球市场的繁荣,推动我国足球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