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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众多案例出发,对“武松打虎图”案、“三毛”案与“老干妈”案等案件予以了探讨,这些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表明: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不足以构建完善的权利冲突协调机制。有关权利冲突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其必要性与紧迫性。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源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时间性与地域性等特征,而现行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模式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制度基础。其实质是对社会中相对有限的知识产品的争夺,是利益的冲突与权利的不相容使用。根据损害的相互性理论,形式合法、披上合法外衣的权利冲突的问题关键不在于权利维护的形式公平,而在于谁更有资格、更有能力有效地使用资源的问题。 从现行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立法与司法固守以“禁令救济”的方式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它在经济视角上有悖经济理性,有悖于效益原则;从法理角度看,有悖于个体公平与实质公平。因此,我们应改变这种“非黑即白”的救济方式,有必要重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的构建从三个层面进行:以立法进路配置权利,化解权利冲突;引入补偿法则建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调和机制;以添附制度为视角建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确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