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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制度是传统中国监察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统治集团具有一定的制衡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官吏的廉洁尽职和政治秩序的稳定,但无可否认,作为清代监察机关的都察院,其作用较之前代历朝都大为逊色,尤其是到了清末,其职能已经弱化。
本论文以晚清御史及御史群体为研究对象,以御史在清末对权贵的参劾为基本线索,概括监察御史在晚清政局中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活动领域,探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御史的言论对朝野上下以及社会舆论的影响,对御史的心理状态和生活状况进行剖析。
选择在清末,是因为此时处于严重的内忧外患下,社会动荡,政局不稳,官场更是贪腐成习,新事物层出不穷,社会转型日益显著,是研究清末监察比较有代表性的时段。
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清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监察体系的机构设置、执掌,以及监察官员的选任、考核及教育背景等两个方面。
第二章主要探讨御史江春霖参劾奕勖案的来龙去脉,以求对清末御史对权贵专权,以公谋私行为的抨击做出纵向的描述。
第三章是大参案背后复杂的社会隐喻,这部分主要分析御史参劾失败背后的原因,探讨监察御史与亲贵的关系及自身的变化。
最后是余论部分,看似精巧完备的法律体系无法清除清代吏治之腐败,也无法挽救清代国运之沉沦。传统的御史制度至此已经不能再有效地运作下去了。
总的来说,中国的御史监察制度在走向系统化和法律化的进程中,为适应封建政治形势的需要,曾不断发展、更新,创造出一种既不同于同时期西欧各国,又不同于其他文明古国的具有东方特色的监察制度,在时代的横向座标上,它始终处于曲线的峰值点。然而也应该看到,它的前进节奏过于简单、缓慢。往往在一个王朝的建立初期,其监察立法及其施行都能保持最佳的状态,监察法律也以严于察吏或严于惩吏为特征:而到了一个王朝的衰落之际,其监察法纪又过于松弛,法律执行上也缺乏时间和空间的连续及其法律上的严肃性,无法摆脱初则生气勃勃、继而因循、然后衰败的历史周期循环轨迹。这一趋势导致中国古代虽有系统的堪称完备的监察体系,但却跳不出这个周期率。
监察御史作用的衰微,为清末权贵结党专权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发生于清末的几次弹劾案事实上是御史们试图延缓清王朝衰败的尝试,然而颇有讽刺意义的是,它本身却成为了新政革除弊政的对象。当权贵进一步地拒绝立宪以避免受到约束时,人们对无所制约的权贵政治产生了极大抵触。最终,辛亥革命结束了两百多年的清朝统治,王朝统治下的中国却始终未能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