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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作为区分不同个体的文字符号,与商标的构成元素有着天然的相似,这极易导致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如果未经姓名权人许可或授权,注册姓名商标,则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竞争是市场经济固有的经济规律,一个知名人物姓名是集影响力、传播力、号召力为一体的象征,如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是产品进入市场有利的敲门砖,能快速提高产品知名度,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获得众多企业的青睐,这也导致名人姓名遭抢注的情况愈演愈烈。不管是历史人物,还是流行明星、比赛冠军,只要稍有知名度,就容易被抢注,导致相关姓名权人及社会公众权益受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商标行政纠纷判决出现了法律适用乱象,尤其是《商标法》的“不良影响”与“在先权利”条款适用混乱、知名度认定标准不一、已故名人姓名权保护不一等问题,成为姓名商标矛盾突出点。这些冲突问题的产生,主要存在“在先权利”条款保护范围不足、商标审查程序不足、救济途径不合理等原因。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完善相关立法,扩大“在先姓名权”范围,建立分层次商标审查制度和恶意注册惩戒制度等;另一方面,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明确法律条款适用界限以及知名度认定要求,对姓名权做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