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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和服务范围的持续扩大,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环境越来越激烈,同时对手变得愈发强大,使得商业银行原始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新兴互联网经营模式所替代的可能性逐渐加大。预计在今后的较长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主导功能和垄断地位不会改变。由于一直保持着快速的发展势头、客户群的纵向深入发展、业务项目开展的快速便捷、信息数据的开发和共享以及成本投入的减少等优势,最终会推动传统金融结构的改变和创新。如今的全球经济形势讲究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中国的银行业早已身处不能够自己控制而又无法保持平衡的激烈竞争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一定要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加快意识更新并制订优化合理的计划方案,赢得互联网金融发展新时代的竞争。传统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业务包括:交易支付清算、向客户提供贷款支持、行业风险监督和管控、扩大信息来源的渠道、产品咨询和售后服务等。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相同的业务功能,全面渗透了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这场知己知彼的竞争,对传统商业银行来说冲击力巨大。本文在结合了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通过运用博弈理论以及方法,联系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现实情况,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事件和问题做出了全面深入的探究,并且获得了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的研究成果,针对目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一)我国经济目前处于重要转型期,传统金融机构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其垄断地位不断削弱。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无论是在资金量还是在流动性方面,都有足够的能力投入到研发中。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金融创新的引领作用日益明显,未来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和引导政策如何设置,是一个具有现实价值的问题。为了对这方面问题作出一些解答,本文拟解决以下几个问题:规模较大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的先行者,而其它规模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跟随者。在这个领导者与跟随者的博弈过程中,二者策略选择的均衡点是否存在;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市场领导者行为的因素有哪些;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跟随者行为的因素有哪些;二者在策略选择过程中是否存在博弈均衡。依据博弈结果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引领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一些策略选择问题,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策略空间的内在作用和联系,求解互联网金融创新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期望得出对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具有指导意义的结果。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有效的金融创新,能够扩大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市场,提高市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需求量。但是金融产品也符合一般商品的市场需求供给关系,随着市场跟随者的模仿创新以及金融产品市场供给不断增加使得金融创新带来的利润不断降低,这是造成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利润降低的第一个因素。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博弈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创新容易被模仿和吸收。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选择了跟随策略,那么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市场领导者来说,技术溢出水平的不断加大导致其利润不断降低,这是造成互联网金融创新领导企业利润降低的第二个因素。互联网金融创新跟随者的学习和吸收能力越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引领者利润的影响越大,所以技术溢出的程度是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引领者是否有更大的意愿进行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二)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两者对抗似乎是暂时的,融合是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虽然有发展上的技术优势,但由于发展时间短,仍然还存在诸多问题。而传统金融行业在整个金融行业中依然是具有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所以两者未来的发展关系很难准确把握。为了更加准确的把握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可能形成的发展关系,本文构建博弈模型,从分析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作用关系入手,希望得出对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融合有指导意义的结论。拟分析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化的过程中,影响其策略选择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对传统金融机构策略选择的影响大小;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领导者,在发展互联网金融过程中受到哪些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对其策略选择影响的大小;第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策略选择和影响策略选择各类因素;第四,是否可以通过仿真实现直观分析各种因素对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的不同影响。研究表明,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资源不同,双方很难形成创新合作。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博弈中,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策略选择受到有形投资主要是指资金的投入总量、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资源比例、项目总投资数额以及额外收益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在面对创新路径选择时,有不同的策略选择和演化路径;通过调整双方掌握资源比例、数值仿真结果可以更为直接地看出,在不改变开放合作需要支付的成本、项目投资需要总支付成本、额外收益这几个因素的前提下,只改变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资源的比例,当双方掌握资源相等时,博弈双方处于不稳定均衡点并保持下去。(三)鉴于目前学者对如何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问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本文基于博弈理论的视角,从理论上阐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中风险形成的内在机制,通过构建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博弈模型,拟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按照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隐秘性概率的程度对道德风险进行评估,运用监管机构的职责规定约束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力度,这些都可以证明互联网金融企业由于进行过度金融创新导致的风险系数增加,监管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不彻底、不真实的虚假评估数据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矛盾,深入研究监管机构需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责任到人的职责力度,有效地监督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容易出现过度创新的风险;第二,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尝试根据从理论上评估能够实现监管效果的基数,保证投入成本减少到最低,又能够实现最佳的监管状态。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预防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过度创新风险,具体控制措施有:优胜劣汰的选择机制要求互联网金融创新项目的定位也要保证较高的成功率和利润率;资本投入最少,项目周期更短;获得更多的贷款支持,而负担的利率最低;对于不能够按照行业标准故意隐瞒信息的行为要开出相应的罚单给予惩罚;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等。(四)互联网金融已经具有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进行深入研究。一方面是为了降低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另一方面是对现在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理论不足问题的重要补充。基于以上理论需求和现实需要的考虑,本文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已有的成熟博弈模型,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问题进行常识性的探索:现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制度、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体制都不十分完善,还处于不断摸索的过程中,那么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创新的内在驱动力是什么;金融行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或缺,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创新活动比传统金融创新具有更大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的增强,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为了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具体的行业监管策略和影响行业策略设置的因素有哪些;行业监管是金融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什么样的监管制度才能既发挥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同时又能够确保不发生金融风险,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和谐促进关系。研究结果表明:现在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显示出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征。但是,相关的金融监管还很薄弱和不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创新利益高和创新低廉成本的特点,很容易过度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同其它类型企业一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所以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活动频繁的主要因素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能获得的收益较大,而社会责任等因素不会是影响整个行业对利润的追求;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是否能够进行有效监管会受到监管成本的严重制约,另外监管制度中设置的惩罚系数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策略选择也有一定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过度创新,除了高利润和较低创新成本的追求,过度创新获得的一些额外收益以及行业监管者对这种过度创新的惩罚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通过对博弈过程的数值仿真可以得出以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