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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制度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监督方式的一种,是对我国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延伸和贯彻,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程序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实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有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解决纠纷的时候越来越追求诉讼效率和程序安定,对司法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发回重审否定了一审的判决,使得诉讼程序重新进行,如果滥用的话,不仅浪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财力、物力等,也容易造成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在立法与实践中,我们在追求程序合法和统一适用法律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对诉讼效率这一目标的追求,使得公平、正义、效率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发回重审制度经过立法上的多次修改以及实践经验的补充与完善,逐渐形成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制度存在的问题慢慢显现出来,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使得该项制度在实践运作中没有统一的尺度与标准,导致较高的发回重审率,并没有真正体现出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价值。本文从“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分析、立法分析、运行现状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文章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研究,具体阐述了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概念,分类,以及价值;第二部分为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考察,梳理了我国目前关于发回重审制度的相关立法,分析目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发回重审制度的修改;第三部分为发回重审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通过考察全国运行的现状以及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民庭的运行状况,分析我国目前发回重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针对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本文对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实践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实践中透视出的问题进行剖析,对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修正意见,望能从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和功能上探索其实现的途径,从根本上体现其存在的价值,追求正义的同时也保障诉讼效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