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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金融危机的阴霾还未散去,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警钟又再次敲响。自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起,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而此次由于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更进一步说明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对金融业乃至整个国家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严重,一直是阻碍银行业发展的巨大绊脚石,因此,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我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自2000年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首批不良贷款成功实现剥离和接收,到2010年末实现不良贷款率降至1.14%,1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也应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待不良资产处置运作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许多法律规定还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理论上的研究也还远远不够。所以,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力求不良资产处置能够更加明确、高效、完善的开展。 本文先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基本理论入手,对不良资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阐述了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理论原因和现实意义,分析国际通行的处置模式,从中探析可借鉴之处。然后分析了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现状,选取了极具代表性的两种不良资产处置措施——债转股、资产证券化进行了讨论,债转股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的完成,政策性债转股逐渐走入历史的舞台,但商业性债转股仍为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措施,本文重点研究了政策性债转股向商业性债转股转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资产证券化处置方式在我国的运用有限,本文通过分析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流程中的法律问题,重点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的建议。最后,介绍了信托方式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运用,分析信托模式的优势,以及我国对此的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提出现存信托法规中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提供一种新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