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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确立的时间不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通过批复、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该类型诉讼的受理条件、管辖法院等,但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制度设计上仍处于空白或者争议阶段。本文所研究的证明责任相关问题是联系着整个诉讼环节的重要一环,证明责任从表面上看是原告和被告之间举证的来回转换,但其重点是举证过后的责任承担,即举证责任分配的核心。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举证责任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需明确需要解决的争议事实即明确证明责任对象;其二是确立举证分匹配的规则。而对于确定何种事实需要依据证明责任的规则来进行责任承担是能够合理分配的前提。虽然争议事实随着个案的不同具体情况有所变化,但由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特殊性,使得在这一类案件的争议事实的确定方面有章可循。本文主体包含五个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从论题研究背景和意义、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以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和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为引入,有侧重点地从概念和性质和本质角度进行分析。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属于消极确认之诉的一种,其救济本质是使得被警告人因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专利权利发送侵权警告函给原告带来的商誉损失得以恢复,在诉讼中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讼主张进行判定。第三章至第五章通过引入专利确认不侵权案例,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案例,总结发现专利不侵权之诉关于证明责任的争议,并从证明责任对象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角度对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证明责任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原告和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随着证明责任对象的划分而有所区分,关于不侵权事实的证明责任,适用原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和被告承担补充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证明责任倒置特殊规则的适用,应当在满足一项两个条件:一、行为责任已转移给被告;二、涉案专利系新产品方法专利。最后借鉴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针对原告不侵权事实的证明标准,法官可以适当放弃常规标准,降低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