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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信息易于导致金融市场的外部性问题。在银行业中,外部性问题的典型表现就是银行挤提。银行挤提导致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和周期性的金融危机,由此各国相继引入官方监管制度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然而,随着银行经营向国际化、多元化和混业化方向的迅猛发展,仅仅依靠银行监管当局单方面的力量,显然难以对银行施以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管。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将银行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这有利于促进银行提高管理水平,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将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视为有效实施银行监管的重要前提和辅助手段。 随着WTO时间表的逐步推进,我国商业银行融入世界金融体系,遵循国际惯例进行信息披露已成为必然趋势。2001年5月21日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完善奠定了基础,但是与国际惯例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探讨如何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总体架构具体如下: 第一章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本章首先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规制对象等角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概念内涵进行探析,继而回顾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其次分别从公开、公平、公正和资本市场有效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等角度,阐述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法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最后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法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分析讨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五个方面的功能所在。第二章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比较研究。本章首先从巴塞尔协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和美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三个方面对国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予以考察。然后分别从上市商业银行和非上市银行两方面审视了自《人民银行法》颁布以来我国对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制的立法情况。最后在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比较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与国际标准的差距与不足。第三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