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7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正式发布。《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彰显严格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障等方面具有极大的正面意义,但是《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某些亟待解决且充满争议的问题上似乎并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答案,比如司法实务中应当如何处理以引诱、欺骗方法获得的供述?其是否应该被排除?排除标准如何?排除的规则又应该如何确立?目前,引诱、欺骗所获供述排除在法庭证明环节存在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发挥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以承担初步证明责任,法院对“排非”请求的重视程度有一定身份倾向和相应标准缺失导致法官缺少裁量依据等问题。基于规制上述实践乱象以及维护法律权威、强化司法公正和促进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的排除规则确有建立的必要性。但由于刑事审讯具有对抗性,这要求审讯必须借助一定的讯问策略,而讯问策略天然的带有引诱、欺骗成分,故而引诱、欺骗方法往往与讯问策略难以区分,这也是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排除标准及规则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障碍。故在建立该规则时,应以消除上述障碍为前提,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以认罪自愿性标准作为首要考察标准,即考察使用的引诱、欺骗方法是否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虚假的认罪供述,同时还应辅之以必要性标准加以考察,对引诱、欺骗方法与讯问策略进行区分;以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和真实性原则作为确定引诱、欺骗方法适用合法的原则;从讯问人员的主观目的,讯问人员的违法性程度,引诱、欺骗与供述间的因果关系,所获供述的价值,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对引诱、欺骗所获供述实行裁量排除。同时还可通过健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弱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初步证明责任,由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相关指导案例等方式,推进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排除规则的实施。建立引诱、欺骗方法所获供述的排除规则能够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缺失,在维护法律权威,强化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甚至法治国家的建设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