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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以来我国的大部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始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重要的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直销、传销、市场主体注册、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网络市场监督、药品流通、医疗器械、知识产权、市场计量行为监管、商标广告监管等职能。执法对象相对较为复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复杂的执法过程中更好地行使职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是不可或缺的,不过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能够让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过程有据可证,提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水平和执法工作成效;另一方面,由于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管职权较多且复杂,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较大,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因此,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亟须研究解决。本文主要研究五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对前期的国内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并介绍了研究内容、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及不足。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概念、街头官僚理论进行分析,通过研究A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论证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重要性。第二章阐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第三章阐述了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一些问题及原因分析,从法律依据与实践应用的角度来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实意义,剖析出相关制度仍需完善、缺乏科学的行政执法手段、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自身利益的驱动四个方面原因。第四章是针对前面罗列的问题,提出完善该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具体对策,更好的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在机构改革中稳步推进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