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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普遍认为完全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涵是以填平原则为基础,由侵权行为人赔偿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旨在使受害人的财产回复到未受侵害时的圆满状态。此外,法律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其是在赔偿被害人的基本损失之外科以数倍的惩罚性赔偿额,即超损失赔偿,以达到震慑和阻遏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的目的,在损害预防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海运、航空、邮政、快递等运输领域、核损害领域以及国家赔偿领域的部门法中规定了限制性民事赔偿,即依照法律规定,责任人只在一定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赔偿模式的确立,对于维护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风险源逐渐增多,生物化工、航天科研等关乎国家发展的新兴行业不断崛起,这些高风险领域的责任人往往要承担比其他行业更重的注意义务,一旦这些领域发生损害行为,将会产生巨大的损害结果,如果适用传统的完全民事赔偿,将会直接导致这些基础性或者支柱型的行业受到致命的冲击,并导致社会用于弥补和救济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造成的损失;此外,在某些一般侵权行为中,如果僵化性的适用完全民事赔偿,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严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失衡,导致实质性的不公。基于此,应当建立限制性民事赔偿制度的一般性规则,以完善传统的民事赔偿体系,同时维护行业发展,实现实质公平与正义。本文通过对于限制性民事赔偿进行理论研究,结合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对于限制性民事赔偿抽丝剥茧和归纳总结,力求构建侵权法领域的限制性民事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则:在高风险领域,为保障行业的良好发展,应当对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造成巨大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人(通常为行业营运人)的责任予以限制;在一般的民事侵权中,如果适用填补责任将对侵权行为人造成实质性不公,也应当适用限制性民事赔偿对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予以限制,并综合考量行业特点、损害大小及一般的社会观念等确定责任限额。